(2015)洪孙民初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丁后龙与丁后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后龙,丁后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孙民初字第00146号原告丁后龙,农民。委托代理人王超,泗洪县楚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后成,农民。原告丁后龙诉被告丁后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梁艳独任审判,后因被告下落不明,于2015年6月4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丁后龙自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未补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丁后龙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波涛人民陪审员 王 勇人民陪审员 张世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梦晨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