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法执字第2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宫平与张德臣、冯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平,张德臣,冯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2110号申请执行人宫平,男,汉族,律师,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张德臣,男,汉族,教师,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冯武,男,汉族,公务员,现住赤峰市红山区,宫平与张德臣、冯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松民初字第346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德臣在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松山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郑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