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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民初字第01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01065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 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静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