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法行执审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武冈市国土资源局与武冈市头堂乡同保村民委员会国土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冈市国土资源局,武冈市头堂乡同保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武法行执审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武冈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陵建华,男,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武冈市头堂乡同保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曾德发,男,武冈市头堂乡同保村主任。申请执行人武冈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武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武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武冈市头堂乡同保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村*组的水田11058.7平方米及宅基地130平方米修建农村村民住宅小区,占地3858.1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武冈市头堂乡同保村民委员会应受处罚,交纳罚款13.9616万元。申请执行的武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武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案执行费1000元由被执行人武冈市头堂乡同保村民委员会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建黔审 判 员 杜文池审 判 员 罗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龚 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