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执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崇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国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崇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国东,江西省飞达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37-2号申请执行人崇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崇仁县巴山镇人民大道***号。组织机构代码:86276355-4。法定代表人曹临斌,理事长。被执行人陈国东,男,198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住崇仁县。被执行人江西省飞达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紫阳大道紫阳名邸4栋3楼。组织机构代码:66979930-1。法定代表人李德明。本院执行的崇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江西省飞达担保有限公司、陈国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000000元及利息,未执标的1000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崇民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星芬审判员 刘敏伟审判员 朱建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旭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