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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南民二初字第2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XX与沈阳首创新资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沈阳首创新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二初字第2081号原告XX,男,住沈阳市大东区。被告沈阳首创新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法定代表人曹越,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艳杰,系辽宁正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XX与被告沈阳首创新资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田琳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琳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沈 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