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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立民终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赵文谦与重庆市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赵文谦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立民终字第1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文谦。上诉人重庆市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2015)望民初字第02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理由为: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重庆市云阳县XX镇XX道XX号,本案应由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2015)望民初字第0286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市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赵文谦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系双方在履行2014年4月15日签订的《塑钢窗施工合同》中产生的纠纷。该合同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保定定方铁路机车配件办公楼、宿舍楼、浴室的塑钢门窗的制作和安装。工程地点即不动产所在地位于河北省望都县。因此该合同履行地在河北省望都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望都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雅莉审 判 员  王志强代理审判员  赵孟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