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商梁民初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牛某某诉被告商丘市隆鑫玻璃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商丘市隆鑫玻璃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0138号原告(反诉被告)牛某某委托代理人赵晓晓,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商丘市隆鑫玻璃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巧莲,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1976年1月3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系该单位工作人员。原告牛某某诉被告商丘市隆鑫玻璃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1月6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静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军、代理审判员张竹青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中被告商丘市隆鑫玻璃安装有限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合并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商丘市隆鑫玻璃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被告商丘市隆鑫玻璃安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原告的反诉。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对被告商丘市隆鑫玻璃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二、准许被告商丘市隆鑫玻璃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告牛某某的反诉。案件受理费2450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反诉费25元,由被告商丘市隆鑫玻璃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田 静审 判 员  张 军代理审判员  张竹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银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