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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第1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曹平顺、曹吉忠等与曹社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平顺,曹吉忠,曹京宾,曹庆义,曹社英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1223号原告:曹平顺,农民。原告:曹吉忠,农民。原告:曹京宾,农民。原告:曹庆义,农民。被告曹社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调解四原告已收到被告2300元,其余款项原告不再主张权利,因此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平顺、曹吉忠、曹京宾、曹庆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平顺、曹吉忠、曹京宾、曹庆义共同负担。审 判 长  李慧志人民陪审员  张 颖人民陪审员  贾社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成文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