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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都民初字第3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与周某某、余某某、徐某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新都分公司,周勇,余元珍,徐小燕,张宗泉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都民初字第3854号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新都分公司(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新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负责人翁仲伸。委托代理人罗欣,四川度每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周勇,男,196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告余元珍,女,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告徐小燕,女,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告张宗泉,男,196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新都分公司诉被告周勇、余元珍、徐小燕、张宗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新都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新都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新都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0元,由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新都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胡先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骆 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