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吴理华与吴桂霞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理华,吴桂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执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吴理华,男,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青口镇。被执行人吴桂霞,女,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申请执行人吴理华与被执行人吴桂霞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榕民终字第4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377461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6174.6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榕民终字第41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智斌执行员 谢贤水执行员 陈政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韩世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