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樊治国等诉陈瑞端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治国,胡立根,樊占华,陈瑞端,王明亮,胡福群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631号原告樊治国,男,汉族,出生于1966年7月6日。原告胡立根,男,汉族,出生于1966年7月28日。原告樊占华,男,汉族,出生于1971年5月9日。委托代理人李果,河南志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瑞端,男,汉族,出生于1965年1月17日。被告王明亮,男,汉族,出生于1956年4月2日。被告胡福群,男,汉族,出生于1958年1月21日。原告樊治国等诉被告陈瑞端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治国、胡立根、樊占华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樊治国负担。审 判 长 张聪会代理审判员 楚柏岭人民陪审员 王永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赵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