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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樊治国等诉陈瑞端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治国,胡立根,樊占华,陈瑞端,王明亮,胡福群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631号原告樊治国,男,汉族,出生于1966年7月6日。原告胡立根,男,汉族,出生于1966年7月28日。原告樊占华,男,汉族,出生于1971年5月9日。委托代理人李果,河南志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瑞端,男,汉族,出生于1965年1月17日。被告王明亮,男,汉族,出生于1956年4月2日。被告胡福群,男,汉族,出生于1958年1月21日。原告樊治国等诉被告陈瑞端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治国、胡立根、樊占华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樊治国负担。审 判 长  张聪会代理审判员  楚柏岭人民陪审员  王永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赵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