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终字第3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上诉人许启发与被上诉人杨征宇、南京合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启发,南京合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杨征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37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启发,男,1968年6月15日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严耀帮、蒋俊,江苏严耀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合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8号六层。法定代表人杨征宇,南京合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征宇,男,1963年2月9日生,汉族。以上两名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张文忠,浙江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许启发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6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许启发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许启发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许启发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许启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海英审 判 员 钱发洪代理审判员 王志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查菲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