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初字第02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宝忱、刘宝堂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宝忱,刘宝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02097号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海赋,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玉东。被告刘宝忱,曾用名刘宝臣,。被告刘宝堂。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宝忱、刘宝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00元,保全费人民币520.00元,合计人民币104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秀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