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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靖民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郜尚孝诉被告马润平、孔英春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尚孝,马润平,孔英春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靖民初字第410号原告郜尚孝,住甘肃省兰州市,现住永靖县。被告马润平,又名马华峰,初中文化,农民,住永靖县。被告孔英春,系某集团工人,住甘肃省永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郜尚孝诉被告马润平、孔英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孔英春于2015年8月10日已返还原告郜尚孝诉争车辆,原告郜尚孝对本案提出撤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郜尚孝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郜尚孝承担。审 判 长  姬良芬人民陪审员  刘国英人民陪审员  窦红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孔维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