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靖民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郜尚孝诉被告马润平、孔英春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尚孝,马润平,孔英春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靖民初字第410号原告郜尚孝,住甘肃省兰州市,现住永靖县。被告马润平,又名马华峰,初中文化,农民,住永靖县。被告孔英春,系某集团工人,住甘肃省永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郜尚孝诉被告马润平、孔英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孔英春于2015年8月10日已返还原告郜尚孝诉争车辆,原告郜尚孝对本案提出撤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郜尚孝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郜尚孝承担。审 判 长 姬良芬人民陪审员 刘国英人民陪审员 窦红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孔维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