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民初字第2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登武与被告南京润华物流有限公司、陈克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登武,南京润华物流有限公司,陈克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2554号原告张登武,男,195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志亮,南京市溧水区公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京润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宝塔北路8号。被告陈克勤,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登武与被告南京润华物流有限公司、陈克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登武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登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登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登武负担。审 判 员 夏 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俞玉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