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16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金平与山东蔡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平,山东蔡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东营汉森家俱有限公司,东营市泰德线缆有限公司,蔡胜平,高彩云,蔡燕,周淑婵,米新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168-13号申请执行人王金平。被执行人山东蔡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胜平,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东营汉森家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燕,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东营市泰德线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董事长。被执行人蔡胜平。被执行人高彩云。被执行人蔡燕。被执行人周淑婵。被执行人米新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东河口证执字第22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山东蔡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东营汉森家俱有限公司、东营市泰德线缆有限公司、蔡胜平、高彩云、蔡燕、周淑婵、米新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货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东营市泰德线缆有限公司在北京奥陶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2462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文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