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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荔执字第4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郑仪禄危险驾驶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仪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荔执字第445-1号被执行人郑仪禄,男,199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郑仪禄因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5)荔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责令被执行人郑仪禄应缴纳罚金3000元,该判决书已生效并移送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本案债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郑仪禄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李亮德执行员  隋海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