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高新民一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XXX与吉林市中晖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吉林市中晖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高新民一初字第208号原告:XXX,男,1976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吉林市中晖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贾显超,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XXX诉被告吉林市中晖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XXX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X撤诉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调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原告XXX预交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XXX承担。审 判 长 刘海鹰人民陪审员 王庆年人民陪审员 蒋新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译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