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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高新民一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XXX与吉林市中晖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吉林市中晖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高新民一初字第208号原告:XXX,男,1976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吉林市中晖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贾显超,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XXX诉被告吉林市中晖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XXX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X撤诉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调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原告XXX预交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XXX承担。审 判 长  刘海鹰人民陪审员  王庆年人民陪审员  蒋新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译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