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执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蒲大枢与吴贞祥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大枢,吴贞祥、卢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蒲大枢。被执行人吴贞祥、卢成。本院在执行蒲大枢申请执行卢成、吴贞祥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确切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隆民一初字第12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卫革助理审判员 岑闻战审 判 员 李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曹 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