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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仁法民一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卜某甲、黄某某与卜某乙、卜某丙、卜某丁、卜某戊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某甲,黄某某,卜某乙,卜某丙,卜某丁,卜某戊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韶仁法民一初字第224号原告卜某甲,男,汉族,1932年9月14日出生,住仁化县。原告黄某某,女,汉族,1932年12月30日出生,住仁化县。以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丁某,系仁化县法律援助处律师。被告卜某乙,男,汉族,1950年9月10日出生,住仁化县。被告卜某丙,女,汉族,1958年4月16日出生,住仁化县。被告卜某丁,女,汉族,1962年9月9日出生,住仁化县。被告卜某戊,男,汉族,1965年5月19日出生,住仁化县。原告卜某甲、黄某某诉被告卜某乙、卜某丙、卜某丁、卜某戊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员叶毅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卜某甲、黄某某及委托代理人丁某,被告卜某丁、卜某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卜某乙、卜某丙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卜某甲、黄某某诉称,我们有五个婚生子女,分别是:卜某乙、卜某丙、卜某丁、卜某戊、卜某己(已病故)。现我俩都已年逾八十,多年来主要是长子卜某乙给付生活费,两女儿亦间接给点,小儿子卜某戊就没有给付过生活费及口粮等,经有关部门调解,但一直未能解决。现我俩已年事已高,需要被告在经济、精神上予以照顾、慰藉。为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卜某乙、卜某丙、卜某丁、卜某戊四人每人每月在5日各支付两原告生活费300元。二、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原告卜某甲、黄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身份及诉讼主体资格;2、原告户口本,用以证明原告户籍信息;3、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用以证明被告身份信息;4、证明,用以证明原、被告亲属关系情况;5、人民调解委员会终止调解通知书,用以证明该赡养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卜某乙、卜某丙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被告卜某丁辩称,请法院依法裁判。被告卜某丁未提交书面证据。被告卜某戊辩称,两原告说我大逆不道,没有孝心不是事实。一、两原告说兄长每年给付3000元生活费是不可能的,他的家庭情况根本就没有这能力,两位姐姐间接给点是人之常情;二、我父亲因家里山林的事情,不断将我告上法庭,且又没有道理;三、我夫妻俩与父母亲的矛盾就是家里的山林引起,父亲拿着山林证不肯给出来,造成我们管理的山林无法登记在我们的名下,而被大哥侵占了10多亩土地种植竹子;四、两原告抹杀我没有给付过钱财,多年来山林的收益都是两老领取,这些钱我是有份的,且我儿子也会间接给钱他们,我之前不久也给了200元他们,怎能说我分文不给;五、我妻子与父亲吵架,我妻子确实性格暴躁,但父亲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六、赡养父母是天经地义的,但作父母的也要通情达理点,做事公平、公正点。总之,本着养育之恩,我愿意听从法院的裁判被告卜某戊未提交书面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卜某丁、卜某戊对原告方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本院对本案事实查明如下:原告卜某甲、黄某某系夫妻关系,其共生育五位子女:卜某乙(1950年9月10日出生)、卜某丙(1958年4���16日出生)、卜某丁(1962年9月9日出生)、卜某戊(1965年5月19日出生)、卜某己(1968年10月3日出生,2010年12月病故)。由于两原告年事已高,需要子女在经济、精神上予以照顾、慰藉。遂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卜某乙、卜某丙、卜某丁、卜某戊四人每人每月在5日各支付两原告生活费300元。二、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庭审中,被告卜某戊当庭给付两原告2015年8月份的生活费300元。本院认为,孝顺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赡养父母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被告卜某乙、卜某丙、卜某丁、卜某戊作为两原告的子女,应履行对两原告的赡��扶助义务,两原告要求四被告每人每月支付生活费300元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卜某戊的辩解意见不能成为拒绝赡养老人的理由,当然做父母的也应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做到老有老的样,对待子女要一视同仁,尽量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矛盾。被告卜某乙、卜某丙经本院依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卜某乙、卜某丙、卜某丁、卜某戊自2015年8月起每月15日前各给付原告卜某甲、黄某某生活费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卜某乙、卜某丙、卜某丁、卜某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叶毅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谢艳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