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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7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刘勇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刘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7775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负责人孙德顺,行长。被执行人刘勇,女。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申请执行刘勇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西民初字第217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勇应承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法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我院在执行期间内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查,本案执行中刘勇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西民初字第2178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巍审判员 罗 涛审判员 周光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