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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商)初字第11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宋爱军与北京程顺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爱军,北京凯瑞明都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11397号原告宋爱军,男,1976年5月1日出生。被告北京凯瑞明都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通州区翠景北里1号楼7层803号。法定代表人王彪。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爱军与被告北京凯瑞明都商贸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爱军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宋爱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爱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宋爱军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朱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崔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