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中刑执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舒采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舒采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652号罪犯舒采喜,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4日作出(2004)怀中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舒采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16635.5元。该犯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17日以(2005)湘高法刑一终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5年3月22日交付执行。2007年10月25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湘高法刑执字第1122号裁定减刑为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10年1月26日经本院以(2010)怀中刑执字第175号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2011年5月5日经本院以(2011)怀中刑执字第40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2012年8月21日经本院以(2012)怀中刑执字第77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1月17日经本院以(2013)怀中刑执字第115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5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减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7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舒采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十个月,并提交了罪犯舒采喜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舒采喜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积极肯干,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获得2013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考核分10分,获2013年度全省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分。现累计考核分146.9分。本次减刑未提交民事赔偿依据。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舒采喜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因没有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应予适当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舒采喜减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9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张家强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亚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