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刑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寻衅滋事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集刑初字第403号公诉机关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女,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捕前住乌兰察布市察右前旗,无职业。因本案于2015年5月24日被羁押,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乌兰察布市看守所。辩护人姚新,内蒙古宏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检察院以集检公诉刑诉(2015)第3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集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冯维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姚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份至2015年5���23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因其位于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某村的房屋和温室大棚的拆迁补偿问题,为给政府施压多次到集宁区拆迁办哭喊、辱骂政府及工作人员,并以喝农药、用玻璃片自残、躺在拆迁办楼道里达六、七个小时等方式威胁拆迁办的工作人员,严重影响了拆迁办的正常工作秩序。多次到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信访局,不按照信访程序,不听信访局工作人员的引导,在集宁区委、政府大楼门前大声喧哗、哭闹,造成恶劣影响并致使一些会议和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三次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使馆区的联合国开发署门前等重点地区,喊“要人权”的口号,扰乱该地区的公共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三次。2015年5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又准备去天安门地区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训诫,后被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公��局行政拘留。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扰乱公共秩序,严重影响机关单位正常工作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供认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但提出是因自己的房屋和温室大棚的拆迁补偿不公所实施。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但认为案件起因是拆迁补偿,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又系初犯。提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份至2015年5月23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因其位于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某村的房屋和温室大棚的拆迁补偿问题,为给政府施压多次到集宁区拆迁办哭喊、辱骂政府及工作人员,并以喝农药、用玻璃片自残、躺在拆迁办楼道里达六、七个小时等方式威胁拆迁办的工作人员,严重影响了拆迁办的正常工作秩序。多次到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信访局,不按照信访程序,不听信访局工作人员的引导,在集宁区委、政府大楼门前大声喧哗、哭闹,造成恶劣影响并致使一些会议和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在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使馆区的联合国开发署门前扰乱公共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三次。2015年5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又准备去天安门地区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训诫。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房屋征收安置协议书、收款收条,证实案件受理和查处的情况。2、证人孙某某、李某某甲、李某某乙、李某、尹某某、樊某某证言笔录,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在集宁区拆迁办、信访局、区委、政府等地寻衅滋事的事实。3、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训诫书证实被告人王某某三次在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联合国开发署门口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行政拘留和在天安门地区滞留上访被训诫的事实。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身份基本情况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扰乱公共秩序,且严重影响机关单位正常工作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犯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且真诚悔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唐 亮审 判 员 朱晓霞人民陪审员 郭明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晨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