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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二初字第003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阜阳市顺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周相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市顺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周相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322-1号原告:阜阳市顺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增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洪立,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宇宾,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相桐,男,汉族,1988年4月21日生,身份证号3412251988********,住安徽省阜南县曹集镇省阜濛农场*号。原告阜阳市顺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相桐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严兆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严兆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文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