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文民一初字第1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于黎静与赵淑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黎静,赵淑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文民一初字第1033号原告于黎静,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高金泉,山东昆嵛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淑贞。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黎静与被告赵淑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无法查找到被告的准确地址为由,于二○一五年八月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莉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雅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