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代新阳与马青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25-1号申请执行人代新阳,男,1971年12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马青涛,男,1960年2月27日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的(2015)新执字第125号查封执行裁定书,查封了马青涛的妻子赵玉玲位于郑州市中原区伊河路93号阳光四季园16号楼东3单元21号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0401004237)。现因被执行人马青涛已自动履行了所有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马青涛妻子赵玉玲位于郑州市中原区伊河路93号阳光四季园16号楼东3单元21号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0401004237)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毫占执行员 宋亚辉执行员 崔国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娄培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