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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执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义词与刘旗金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395号申请执行人李义词,女,汉族,1973年3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华县。被执行人刘旗金,男,汉族,1982年7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申请执行人李义词诉被执行人刘旗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2014)西民初字第12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义词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旗金支付农药款715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义词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旗金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也未查出被执行人刘旗金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李义词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西民初字第127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庆宏审判员 :齐军平审判员 :闫春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 许 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