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朱建豪与特易购商业(广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豪,特易购商业(广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658号原告:朱建豪,住广州市开发区。被告:特易购商业(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肖汉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豪诉被告特易购商业(广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建豪以个人原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建明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建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文蓓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