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初字第2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春静与桑延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静,桑延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197号原告:张春静,居民。被告:桑延树,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静诉被告桑延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张春静负担。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翟亚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