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2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春静与桑延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静,桑延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197号原告:张春静,居民。被告:桑延树,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静诉被告桑延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张春静负担。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翟亚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