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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8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贾龙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天星桥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龙,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天星桥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8282号原告贾龙,男,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天星桥店,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正街63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负责人李杨,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天星桥店店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龙与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天星桥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龙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龙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贾龙负担。审判员  陈弃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 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