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凤民一初字第02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凤台县金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胜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台县金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211号原告:凤台县金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法定代表人:高祝利,系公司经理。被告:王胜男,女,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凤台县金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胜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凤台县金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凤台县金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台县金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 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崔晓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