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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执字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开发区支行与刘永宏、张艳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开发区支行,刘永宏,张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5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开发区支行。负责人戴卫华,行长。被执行人刘永宏。被执行人张艳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开发区支行诉被执行人刘永宏、张艳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4)奎商初字第155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介东审判员  韩 冰审判员  高 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郭慧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