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崇阳行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杨景龙与崇阳县林业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景龙,崇阳县林业局,湖北盈佳浩迅林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崇阳行初字第28号原告杨景龙,曾用名杨锦龙。委托代理人杨献元,崇阳县天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崇阳县林业局。法定代表人陈海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汤名军,崇阳县林业局工作人员。第三人湖北盈佳浩迅林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邹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正光,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景龙诉被告崇阳县林业局林业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被告、第三人经本院主持和解,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为此,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景龙撤回对被告崇阳县林业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景龙负担。审 判 长 谭望明审 判 员 郭建新人民陪审员 庞青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洪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