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克中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克拉玛依市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中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申请执行克拉玛依市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新民一终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留、提取、划拨、查封)克拉玛依市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100000元的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帅         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