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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岱民保字第1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王庆军与张彦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王庆军,张彦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保字第166-2号申请人王王庆军,居民被申请人张彦辉,居民。本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2015)岱民保字第166-1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申请人张彦辉申请解除查封并交纳保证金,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彦辉驾驶的冀A×××××(冀A×××××挂)号肇事车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郑 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