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民初字第01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邱鲁瑛、徐利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01697号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城平安大街与龙兴东路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苏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寻昔江,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静,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鲁瑛。被告徐利华。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联公司)与被告邱鲁瑛、徐利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港联公司请求本院判令:邱鲁瑛向港联公司支付2014年9月至2015年3月的租金117600元及违约金17287.2元(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2015年4月14日止);徐利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邱鲁瑛答辩要点:对拖欠港联公司租金的事实及数额无异议,但认为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被告徐利华未作答辩。查明的事实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14年5月4日,港联公司(出租人)与邱鲁瑛(承租人)签订了《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福田牌汽车,租金418264元,邱鲁瑛需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支付116400元,余款301864元,在2014年6月至2015年10月的每月26日前支付16800元,尾款在2015年11月26日前支付完毕,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同日,港联公司与邱鲁瑛、徐利华签订了《担保协议》,徐利华为邱鲁瑛的付款义务向港联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租金及违约金。2014年5月5日,港联公司将租赁车辆(发动机号为1614A014258号)交付给了邱鲁瑛,但邱鲁瑛未向港联公司支付2014年9月至2015年3月间的租金117600元,现该车登记在新化县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仍由邱鲁瑛使用,但实际所有人为港联公司。因向承租人及担保人主张租金未果,港联公司于2015年5月诉至本院,提起前述诉求。判决的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港联公司与邱鲁瑛、徐利华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担保合同》均真实、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港联公司已履行了出租方的义务,向邱鲁瑛交付了租赁物,邱鲁瑛亦应依约支付租金,现邱鲁瑛拖欠租金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港联公司要求邱鲁瑛支付拖欠的2014年9月至2015年3月间的租金1176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港联公司与邱鲁瑛约定违约金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邱鲁瑛主张标准过高,要求调整,本院认为,违约金虽兼具补偿和惩罚的功能,但仍应以补偿损失为主,不能过分高于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港联公司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邱鲁瑛逾期付款给其造成的具体损失前提下,本院根据公平原则,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计收逾期罚息的规定,酌情将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邱鲁瑛应以此标准向港联公司负担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至2015年4月14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徐利华系邱鲁瑛的连带保证责任人,保证范围包括租金、违约金,港联公司要求徐利华对邱鲁瑛应付租金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徐利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邱鲁瑛追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邱鲁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9月至2015年3月间的租金1176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承担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至2015年4月14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二、被告徐利华对被告邱鲁瑛第一项的付款义务向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徐利华就其承担的数额有权向被告邱鲁瑛追偿;三、驳回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邱鲁瑛、徐利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98元,减半收取1499元,由被告邱鲁瑛、徐利华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瑜《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