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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民保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阳廷平与重庆金马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阳廷平,重庆金马仔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保字第00165号申请人阳廷平,男,1970年1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申请人重庆金马仔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办事处小南村水口村民小组。法定代理人姜迪渊,执行董事。申请人阳廷平与被申请人重庆金马仔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产权人重庆金马仔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205房地证2014字第××××××号、位于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街道大南村猫儿沟村民小组的住宿餐饮用地1万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15年8月10日起至2018年8月9日止;查封期间,产权人不得对查封财产进行转让、变更、抵押、质押或设置其它权利。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之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不申请,期限届满,该查封的效力消灭。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晓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晏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