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初字第2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杨路成与被告济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济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宗庄居民委员会、济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宗庄居民委员会第二居民组所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路成,济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济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宗庄居民委员会,济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宗庄居民委员会第二居民组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2850号原告杨路成,男,1971年7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任淑宾,济源市北海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济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四战,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郭李军,该委员会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菲菲,河南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宗庄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军伟,该居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红军,济源市玉泉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济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宗庄居民委员会第二居民组。负责人赵石强,该组组长。原告杨路成与被告济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济源高新区管委会)、济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宗庄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宗庄居委会)、济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宗庄居民委员会第二居民组(以下简称宗庄二组)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路成诉称:其于2005年与宗庄二组签订了1.2亩土地租赁合同,租期五年,租金每亩每年500元,还向宗庄二组交了水电设施费600元,用途为建造养猪场,后其在该地建造了猪舍及配套设施并开始养猪。2010年1月10日,其与宗庄二组签订1.2亩土地续租三年合同,租金变更为每亩每年1000元,2013年3月1日,再次与宗庄二组续租1.2亩土地三年合同。其依约向宗庄二组交清了租赁费,每次交费宗庄二组都给其出具收据。由于济源高新区管委会取缔南环东延养殖区而让其的养猪场搬迁,经济源高新区管委会与其协商达成搬迁补偿协议,济源高新区管委会对其养猪场的活口猪数量进行了登记补偿。2014年2月21日,由济源高新区管委会以及相关部门人员到其养猪场进行了附属物登记确认,当时济源高新区管委会保证,待到通知其自行拆迁附属物时将被登记确认的附属物补偿款一次性进行兑付,而济源高新区管委会在未通知其的情况下,于2015年5月15日擅自纠结多人对其养猪场内的建筑物实施了非法强拆,给其造成经济损失惨重。其多次找济源高新区管委会要求兑付附属物补偿款和赔偿非法强拆的经济损失,但济源高新区管委会拒绝与其协商,还要求其与宗庄居委会、宗庄二组协商附属物补偿款分配。现请求判令:1、济源高新区管委会给付附属物补偿款167448元;2、三被告共同赔偿因其非法强拆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55000元;3、宗庄二组退还多交租赁费1200元。诉讼中,原告放弃第3项诉讼请求,准备另案主张。本院认为:原告附属物拆迁补偿款及相应损失,根据原告的诉状可知,原告与被告并未达成补偿协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属于本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依法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路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55元,依法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翔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志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