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山民初字第1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5张艳利诉被告赵碧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山民初字第1376号原告张艳利,女。委托代理人王贤友,彭山县城关法律服务所。被告赵碧福,男。本院在审理张艳利诉被告赵碧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艳利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艳利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艳利撤回对被告赵碧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自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