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郑民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原告冷文诉被告双辽市玻璃山镇永安村村民委员会、刘振、刘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文,双辽市玻璃山镇永安村村民委员会,刘振,刘林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郑民初字第333号原告冷文,男,1962年4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被告双辽市玻璃山镇永安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成,系村主任。被告刘振,男,1960年3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玻璃山镇永安村三屯。被告刘林,男,1962年5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文诉被告双辽市玻璃山镇永安村村民委员会、刘振、刘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冷文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冷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冷文撤诉。审判员 :田志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 聂 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