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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执一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环翠支行与威海艾迪姆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抵押合同纠纷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环翠支行,威海艾迪姆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一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环翠支行。被执行人威海艾迪姆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5日作出(2014)威商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威海市供销进出口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10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8月4日起计算),并承担本案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所抵押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因其财产暂时难已变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威商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的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国审 判 员  刘昌军代理审判员  李升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邹圣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