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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00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王来中与未会成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未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0044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未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3)武民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未某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3)武民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亚杰代理审判员  连学杰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赵利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