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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官刑一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段某等二人合同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宁某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官刑一初字第185号公诉机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某,男,被告人段某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辩护人滕永祥、陈艳萍,云南迪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宁某某,男,被告人宁某某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护人王李丽,云南云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以官检公一科刑诉(2015)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宁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3日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代理检察员袁松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及其辩护人滕永祥、陈艳萍,被告人宁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李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9日,被告人段某、宁某某等人经预谋,由段某向昆明市某某租车行租赁了一辆丰田牌普拉多越野车,并伪造了机动车登记证书、完税证明等文件。由段某假冒“张某”的名义,三人一同前往昆明某某汽车服务广场向李某某实际借款235,000元人民币用于偿还其他债务,现仍未归还李志洪人民币207,100元。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二被告人当庭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并有有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事实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段某、宁某某犯合同诈骗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段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段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观点,本院认为,依据查获经过可看出,被告人段某系被被害人李志洪扭送至派出所,被告人段某并不具备认定自首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故对该项辩护观点本院不予采纳。针对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段某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后果不大的辩护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后果,已触犯刑律,依法应当惩处。其辩护人提出系初犯的辩护观点,符合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段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能够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宁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系从犯、初犯的辩护观点,符合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采纳。其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被害人存在过错的意见,本院认为,依据庭审出示的证据,二被告人经预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了相关文件,假冒他人名义骗取了被害人的财物,被害人在本案中并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错,故对该项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的问题,本院认为,依据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被告人段某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可判处缓刑的情形,故对辩护人提出对其判处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宁某某在本案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鉴于被告人宁某某系从犯,其确有悔罪表现,且退回部分赃款,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段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30日起至2017年5月29日止;罚金须于判决生效后9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宁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须于判决生效后90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宁某某所退赃款20,000元发还被害人。四、继续追缴剩余赃款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杨婉菱人民陪审员  杨兰婷人民陪审员  金凤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