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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民初字第00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薛某某及被告李某某反诉原告刘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薛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0356号原告(反诉被告)刘某某,女,1948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安市莲湖区沣惠南路,系蒲城县鑫聚货运部业主。委托代理人李武生、杨军,陕西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李某某,男,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渭南市临渭区东风路。委托代理人易天社,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某某,男,1975年12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蒲城县城关镇尧山西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薛某某及被告李某某反诉原告刘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被告李某某均以本案当事人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及被告屈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其他当事人利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及被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97元,减半取4848.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3315元,被告李某某负担1533.5元。审 判 长  田建魁人民陪审员  孙珊珊人民陪审员  李 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魏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