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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3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原告周博文诉被告方新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博文,方新翔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3365号原告周博文,男,195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委托代理人郭太贵,男,1964年8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委托代理人邓涛,女,196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被告方新翔,男,汉族,1979年11月24日出生,贵州省绥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博文诉被告方新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博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0元,减半收取85.00元,由原告周博文承担。审判员 杨 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新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