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0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林妙菊与厦门鹭江宾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0402号原告林妙菊,女,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委托代理人王余芳、吴丹颖,福建理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鹭江宾馆,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54号。法定代表人朱国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伟冰、黄巧玲,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妙菊与被告厦门鹭江宾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妙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厦门鹭江宾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妙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妙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林妙菊负担。审判员戴卫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刘宪昌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