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潭中民一终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文科与谢勇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文科,谢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潭中民一终字第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文科。委托代理人凌跃进,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谢勇。委托代理人朱娟,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文科与被上诉人谢勇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13)潭民一初字第1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卫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肖锋、冯海燕参加的合议庭,代理书记员刘欣担任记录,于2014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文科的委托代理人凌跃进,被上诉人谢勇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谢勇与上诉人文科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刑罚后所提起的民事诉讼,原审法院对双方的物质损失情况没有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13)潭民一初字第116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谢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50元,上诉人文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陈卫平审 判 员 肖 锋审 判 员 冯海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 欣附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