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杜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吴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吴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杜民初字第153号原告:吴某甲。被告:吴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吴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吴某甲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孟琦 来源:百度搜索“”